一、审批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二、审批程序:
(一)引种单位向省植保总站提出检疫审批申请,领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省农业厅审核同意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2、国外引种检疫申请书(包括引种目的、社会的经济效益估算及引种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3、国外引种种植计划(包括有引进种苗种类、品种、数量、种植地点、面积、每亩用种量、将来的种植计划)。
4、种苗输出方提供的种苗原产地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说明(证明)。有关栽培管理资料。
5、符合隔离试种条件的种植地证明。
(二)省植保总站自收到《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和以上材料之日起15天予以答复或审批。
(三)引进种苗种植时,引种单位需通知检疫人员到场,监督种植。
(四)引进种苗在生育期间,检疫人员按规定进行2-3次疫情调查。
(五)疫情监测结束后,由检疫部门向引种单位出具疫情监测报告。
(六)引种单位依据疫情监测报告进行分散种植或再次
引种。
三、工作守则:
1、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热情服务,不推不拖。
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4、 及时准确,按时办结。
四、监督电话:7321455 7323965
来源: 陕西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