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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作者:未知 发布会员:农民 版权:转载 发表日期:2006-5-16 阅读:282

一、产地认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文件、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省政府《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决议的实施意见》;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第[264]号公告、农业部农市发[2003]6号文件《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等。

二、 审批程序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包括申请、初审、认定、发证、质量保证书的签定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

(一)申请原则

申请采取自愿的原则,鼓励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

(二)生产基地产品种类

申请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其生产的产品种类应是已颁布的无公害国家标准、农业行业标准、陕西省地方标准所包括的品种。

1、无公害国家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GB18406.1∽18406.4—2001、GB/T18407.1∽18407.4—2001中包括的:蔬菜类、水果类、畜禽肉类、水产品类、蔬菜产地环境、水果产地环境、畜禽肉产地环境;

2、无公害食品农业行业标准NY5001∽5199中所包括的:韭菜、白菜类蔬菜、茄果类蔬菜、露地番茄、保护地番茄、甘蓝类蔬菜及结球甘蓝、茶叶、苹果、柑桔、猪肉、生猪、鸡肉、肉鸡、鸡蛋、牛肉、生鲜牛乳、奶牛等;

3、陕西省地方无公害地方标准所列的蔬菜、水果和粮油类标准。

(三)生产基地规模要求

1、种植类:蔬菜连片日光温室不少于50个、设施栽培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菜田不少于150亩;食用菌连片30棚以上,粮油类连片300亩以上。

2、果品:连片苹果面积在150亩以上,梨、猕猴桃面积在100亩以上,其他水果面积在50亩以上;

3、茶叶: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

4、畜产品:统一管理猪存栏10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0只,鸡3000只以上。

(四)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以下特点

(1)生产基地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有完善的技术保障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制定有三年期发展规划。

(2)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其产品具有市场优势,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申报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六)申请单位和个人需提供的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

2、生产基地区域范围、生产能力,包括:基地界址、规模、权属关系、生产能力等的证明和说明;

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现状和三年期发展计划(生产的品种、数量、年度计划等);

4、产地环境说明及产地环境保护措施;

5、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6、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7、执行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使用的生产资料(肥料、饲料、农药等)技术指标(或标准)的目录及主要内容;

8、质量保证声明。

二、初审

(一)生产基地在一个县域内的实行逐级初审。申请单位和个人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级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和材料的真实性,并进行实地检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理机关。

(二)生产基地跨县域的,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初审。申请单位和个人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级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和材料的真实性,并进行实地检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意见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理机关。

(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上报的申报材料后,由无公害产地管理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指定专家进行材料全面审查。

申报材料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受理单位。

三、认定

(一)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委托农业部农业环境质检中心(西安)或市级以上有资质的农业环境质检机构,进行基地环境质量评价。必要时,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生产基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评审委员会,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经省农业厅审批后,颁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证书》,授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标牌,并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书面通知受理机关。

四、质量保证书的签定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单位和个人,须签定质量保证书。保证书是生产基地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要求,对社会做出的公开承诺,主要内容包括:1、确保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2、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限用规定和安全间隔期规定,做到科学合理使用,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业投入品;3、严格按照国家、农业部、陕西省有关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进行操作;4、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抽检。

保证书由生产基地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发证

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签定质量保证书后,由省农业厅发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制作,注明持证生产单位或个人名称、产地名称、产地地址、产品名称、产地规模、证书编号、颁证单位、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等内容。

六、 监督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须树立标示牌,标示牌要严肃、醒目,不得有虚假行为,标明有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按照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七章第三十六条和陕西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监督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或使用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按管理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陕西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服务承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负责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推荐产品认证工作。为了使该项工作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特实行服务承诺制,现承诺如下,请监督。

1、实行首问负责制,谁第一个接待(电话、来人),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要给予协助,满意答复。

2、对来人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周到服务;对资料齐全、符合申报要求的,要及时受理,绝不故意刁难;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登记要求的,要解释清原因。

3、实行认定程序制,申报受理、初审、认定、发证等审批按程序逐级办理,层层签名,谁签字谁负责。

4、实行限时办理制,如无特殊情况,县级农业行政申报受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发证工作,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服务电话:029-7321648 监督电话:029-7321242 029-7321245

来源: 陕西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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